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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21:47:24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案的分析,揭示了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过程 中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非破产清算 程度上存在的不足,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非破产清算申请时因立法不完善而表 现出推诿的态度。作者据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摘 要 题]举案说法  关 键 词]剩余财产分配/僵局/非破产清算/公平分配  正 文]  在股东人
2008-05-15 21:46:50
裁判要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公司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案情  2003年2月8日,黄晓菊、蔡月兰经协商各投资25万元成立瑞祥公司,两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12月该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黄晓菊、蔡月兰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2005年6月14日,黄晓菊认为蔡月兰多占公司财产,便请
2008-05-15 21:46:21
裁判要旨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形下,根据股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为分立后的公司,而并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  案情  黄建平、王晓辉、胡达、刘韬、张杰各方原系珠海市佳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讯公司)股东。2003年5月6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佳
2008-05-15 21:45:34
裁判要旨  在关于有限公司僵局的股东诉请解散案中,判断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应从“人合性”要素和“资合性”要素是否丧失两方面来考察,且以“人合性”要素的丧失为主要判断标准。  案情  2004年下半年,简榕桂、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商决定组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简榕桂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50%;郑宁、周森华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2
2008-05-10 09:25:31
分析:  对该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章红主张质押的理由成立,应支持章红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必须背书并登记后才生效,所有权始发生转移。汪扬作为该企业副厂长,应当知道1996年章红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但他隐瞒了股票已增值的实情,赋有欺诈行为,且在转让后长达6年时间内,应视为知悉法律和政策的汪扬却未向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故其主张转让的理由不成立。被告
2008-05-10 09:23:51
本案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其处理涉及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特别是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的实际操作问题。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125%。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
2008-05-10 09:22:30
本案纠纷的特点和性质。 本案是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与履行职务行为紧密相关的纠纷。对于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被谁得到的问题,在本案民事诉讼之前经由刑事侦查,仍然得不出该款被邬碧霞得到的结论。对于一个通过刑事诉讼都无法查明的事实问题,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判断? 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且民事诉讼对真伪不明的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确认判断,因而一些通过
2008-05-10 09:22:01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通利制药厂与物资公司的药材购销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通利制药厂和物资公司,客体是标的物4吨药材。本案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另一种方式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分出其中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
2008-05-10 09:21:29
「评析」:  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当事人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司被其他股东控制而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此时谁有权利做原告对侵犯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二是在构成第一个问题形成的诉讼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又处于何种地位。  「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涛,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平,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08-05-09 09:11:24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案情  1999年7月,周锦尧、陈定锐、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怀德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24.75万元、0.25万元成立了常州市龙城通讯器材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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